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夯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总造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涉密工程以及抢险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以纸质登记等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省平台”)开展,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省平台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从业人员申报管理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等平台系统对接,加强企业、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互联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制定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平台对接,并按要求实时推送数据;抽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信息等数据,推动实名制数据实时、完整、准确;对项目实名制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定期检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督促相关人员到岗履职;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监督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定期核查实名制情况;督促本单位及建设单位的项目人员落实实名制制度。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包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软硬件设备;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具体责任并抓好落实;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监管系统;直接或督促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落实总包代发制度,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凭证;对实名制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出勤或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并跟进代发情况。
第十一条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日常监管和撤销工作,按照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将工资专户进出账和工资发放情况分项目、分月份上传省平台。
第十二条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商应按照《网络安全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防止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做好与省平台的对接工作;落实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工作,并对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相应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用户使用指导和咨询解答。
第十三条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应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技能证书。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已录入省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劳资专管员及有关人员应做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实名制管理、考勤(工作量考核)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设立维护,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的制作、归档、保存等工作;实行分包的,还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采集及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30日内,或合同签订30日内,在省平台上创建项目,对项目用工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一)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所有管理人员;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五)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如项目后勤人员等。
第十七条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记录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进退场情况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台账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要求管理,纸质管理资料和电子档案应当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无法封闭管理的市政线性工程项目,应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进行考勤打卡。
新开工项目推行考勤设备直连平台模式,项目考勤数据通过设备直接、实时传输至省平台,不经由第三方软件传输。
第二十条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措施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取费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按月将农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表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维权信息告示牌要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行业主管部门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开设工资专户,并通过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银行账户。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分项目、分月份将工资支付情况,在工资发放完成后同步或2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系统开发企业等单位应制定数据保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实名制相关数据信息安全;发现企业及个人存在泄露、篡改、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实名制数据等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本细则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移送网信部门处理;发现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商参与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评价。发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管理;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发现企业及个人存在实名制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在建项目将实名制管理列入工地标准化建设内容。总承包单位应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可以减免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施工单位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工伤认定,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和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依据。
建筑工人本人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调取项目实名制数据的,应持有书面申请函及身份证明文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被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实现合理目的最小范围,提供实名制信息纸质材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总承包单位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指定、强制使用产品服务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细则(暂行)》(闽建〔2020〕2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官网
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IKLD2EG9055616WX.html